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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执1154号

万昌荣、贵州开元智富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昌荣,贵州开元智富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万昌荣,男,1974年12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被执行人贵州开元智富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本市南明区柳井巷1号。法定代表人林开梅,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昌荣与被执行人贵州开元智富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挖掘机一台,但申请执行人不认可被执行人提供的挖机系执行标的物,又不能提供需执行的挖掘机在何处,致本案现不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02执1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帆

审判员 黄小春

审判员 曹 锦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瑞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