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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民初759号

刘奕河与鄂伦春自治旗鹏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奕河,鄂伦春自治旗鹏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759号

申请人:刘奕河,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

申请人:鄂伦春自治旗鹏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

法定代表人:张宇国,经理。刘奕河与鄂伦春自治旗鹏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海滨、杜秋杰、王志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奕河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鄂伦春自治旗鹏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额尔古纳市××区房予以保全。申请人刘奕河以其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镇九居,房产证号为房权证额房字第XX**号(面积72平方米)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奕河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鄂伦春自治旗鹏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额尔古纳市××区房,期限为2017年10月23日至2020年10月23日;

二、查封刘奕河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镇九居,房产证号为房权证额房字第XX**号(面积72平方米)的房产,2017年10月23日至2020年10月23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克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晓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