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273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黄才福,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鲁俊,男,汉族,1969年5月9日生。申请执行人黄才福与被执行人鲁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15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才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鲁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鲁俊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才福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20%的年利率标准计算)、诉讼费88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489元,但被执行人鲁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鲁俊进行了财产查控,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鲁俊拆迁补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号房屋拆迁补偿款项)及在南京军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已被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查封被执行人鲁俊名下苏A×××××小型普通客车(注册日期2011年1月18日,未能发现车辆下落),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鲁俊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才福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鲁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鲁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黄才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之荣
审判员 成 林
审判员 陶建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戚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