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申7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新岐,男,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永昌,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乡村医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再审申请人刘新岐与被申请人张永昌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298号民事判决和我院作出的(2016)黑03民终1023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新岐申请再审称,1、2012年8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违法的。是其在医院当保安的姐夫李友用打印好的协议和一万元钱,诱导申请人签订的协议。2、医院沟通记录是伪造的。因为申请人办理低保调取病历时,没有沟通记录,到鸡西协和医院鉴定时也没有沟通记录。为什么申请人要求选择鉴定机构时,被申请人提出病历不全,这些都是李友操作的。3、一审法院依据申请人一年内没有撤销权的判定是错误的。超过诉讼时效是一审不给立案造成的,所下判决也是错误的。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与二审的上诉理由一致,二审期间已经对其经过了庭审质证和认证,并经二审审查确认。本院对于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与二审法院一致。申请人因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亦无证据证实庭审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不予支持。原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再审申请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刘新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新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颖
审判员 武建明
审判员 侯广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