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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6630号

刘文与贾振国、王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文,贾振国,王素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6630号

原告:刘文,女,194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贾振国,男,195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区。

被告:王素霞,女,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区。

原告刘文与被告贾振国、李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受理案件通知第四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文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素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白燕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