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6630号
原告:刘文,女,194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贾振国,男,195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区。
被告:王素霞,女,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区。
原告刘文与被告贾振国、李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受理案件通知第四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文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素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白燕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