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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民初2650号

朱文利与邓雪军、刘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文利,邓雪军,刘佳佳,邓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2650号

原告:朱文利,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

被告:邓雪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木兰县。

被告:刘佳佳,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木兰县。

被告:邓辉,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木兰县。

原告朱文利与被告邓雪军、刘佳佳、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朱文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朱文利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洪彬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