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2650号
原告:朱文利,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
被告:邓雪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木兰县。
被告:刘佳佳,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木兰县。
被告:邓辉,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木兰县。
原告朱文利与被告邓雪军、刘佳佳、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朱文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朱文利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洪彬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