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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执727号

申请执行人邢炳南与被执行人陈龙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邢炳南,陈龙头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727号

申请执行人:邢炳南,194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被执行人:陈龙头,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邢炳南与被执行人陈龙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向赵晓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陈龙头履行本院(2016)苏0118民初42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邢炳南借款50000元,承担利息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但陈龙头未履行。后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将陈龙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陈龙头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根据邢炳南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至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人民政府、漆桥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核实,陈龙头在漆桥镇和平村开办的养猪场近期没有拆迁可能。此外,本院未发现陈龙头有可供处置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邢炳南,邢炳南亦未提供陈龙头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龙头目前下落不明,查找不到。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卜志良

审判员  陈启胜

审判员  李基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倪 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