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81执第5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乔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王一斐
审判员 段鸿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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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乔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81执第5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乔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王一斐
审判员 段鸿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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