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81执第515号之一

李某与乔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乔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81执第5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乔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王一斐

审判员 段鸿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