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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执2462号之二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林旭东、王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林旭东,王磊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24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5919211269。

负责人:王海滨,行长。

被执行人:林旭东,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静街道办事处干部,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富园C栋1单元301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2-16号1单元601室),身份号码230106196608143418。

被执行人:王磊,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南岗区燎原街道办事处干部,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富园C栋1单元301室,身份号码230105198211121627。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林旭东、王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7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8725万元,未执行1.872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旭东、王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单、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磊名下有公积金存款27000元,林旭东名下有公积金存款28500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磊自动履行15000元,其余欠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磊每月偿还1000元至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执行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国龙

审判员  张志斌

审判员  孟祥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