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督272号
申请人:苏领斌,男,汉族,生于1959年6月18日,高中文化,北京市崇文区人,住北京市崇文区。
被
申请人:孙银平,女,生于1983年12月10日,住普洱市。申请人苏领斌与被申请人孙银平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云0802民督272号支付令,经查找,无法向被申请人孙银平送达支付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云0802民督27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83元,由申请人苏领斌负担。
审判员 李建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鲁晋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