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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执367号之一

石雅星与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雅星,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3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雅星,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代理人:赵雷,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飞,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杨邦凯,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石雅星与被执行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803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于2017年10月23日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余庆

审 判 员  王胜杰

代理

审判员  顾婷婷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