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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财保335号

晋中科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奥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原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晋中科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奥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原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太原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付良,付晓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335号申请人晋中科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经四路东侧、环城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国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山西奥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B区丰源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白栋斌。被申请人山西原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B区丰源路15号4幢2层。

法定代表人:付晓峰。被申请人太原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不锈钢生态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白栋斌。被申请人付良,男,1965年6月5日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申请人付晓峰,女,1993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

申请人晋中科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1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申请人晋中科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晋中市经四路东侧环城北路南侧的晋中市榆次区小南庄整体搬迁安置项目(B区)的B3-102、B07-101、B10-101、B12-109、B12-101、B13-107、B段-104、D段-106号商铺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1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

二、查封申请人晋中科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晋中市经四路东侧环城北路南侧的晋中市榆次区小南庄整体搬迁安置项目(B区)的B3-102、B07-101、B10-101、B12-109、B12-101、B13-107、B段-104、D段-106号商铺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