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328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建平、杨惠明、朱永根、陈菊芬、孙荣夫、沈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7)浙0109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90000元及罚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未能实际控制。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雨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