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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859号

方晓燕、江锋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晓燕,江锋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859号

申请执行人:方晓燕,女,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江锋利,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方晓燕与江锋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锋利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锋利的银行存款17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    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发剑(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