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859号
申请执行人:方晓燕,女,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江锋利,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方晓燕与江锋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锋利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锋利的银行存款17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 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发剑(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