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26575号
原告:赵玉超,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县。
被告:廊坊市东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与裕华路交口南万向城临街商铺6011。
法定代表人:王艺霖。
被告:北京嘉德星月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69号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胡金刚,执行董事。
原告赵玉超诉被告廊坊市东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北京嘉德星月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赵玉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赵玉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柴海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