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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执666-3号

熊军国、唐叶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军国,唐叶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666-3号申请执行人熊军国,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唐叶柱,又名唐业柱,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武汉市蔡甸区,现住武汉市蔡甸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熊军国与被执行人唐叶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鄂0114民初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叶柱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唐叶柱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号小轿车;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顺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