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492号申请执行人李静,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执行人高海,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执行人赵云,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李静与高海、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海名下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高海名下登记的丰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冀T×××××)。
二、查封被执行人高海名下登记的辉腾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冀T×××××)。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过户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 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小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