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178号申请执行人谢彬,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炎陵县霞阳镇东风路**号。被执行人朱程喜,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垄溪乡仙坪村仙坪*栋*号。申请执行人谢彬与被执行人朱程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朱程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5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谢彬发现被执行人朱程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段友斌
审判员 罗 敏
审判员 罗剑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志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