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9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宣乃荣,男,194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包金有,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上诉人宣乃荣因与被上诉人包金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婺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702民初90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宣乃荣上诉称,其与包金有并非存在经济纠纷,更无合同纠纷,一审以合同纠纷为由解释管辖权有失公允,综上请求重新审理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依据包金有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证据,原审法院确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与包金有是否事实上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不是管辖权异议阶段审查的范围,应在实体审理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第二款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龚英明
审 判 员 徐肖闻
审 判 员 李建旭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汪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