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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执424号之二

英山县兴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英山县永丰茶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英山县兴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英山县永丰茶业有限公司,杨森,佘平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4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兴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旭东,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573722318M。被执行人英山县永丰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杨柳湾镇杨柳街永丰巷*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21124000002926。法定代表人杨森,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森,男,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1966年8月26日出生,住英山县。被执行人佘平,女,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1969年5月7日出生,住英山县。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兴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英山县永丰茶业有限公司、杨森、佘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1124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英山县永丰茶业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英山县兴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8424919.52元,如英山县永丰茶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偿还义务,英山县兴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英山县永丰茶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杨柳湾镇北流水村处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号)和机器设备29台(茶业杀青机10台、色选机2台、茶叶风选机8台、圆筛系列8台/套、打包机1台)的折价或变卖、拍卖该房产和机器设备29台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英山县永丰茶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杨柳湾镇北流水村处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号),期限为3年。

二、查封英山县永丰茶业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29台(茶业杀青机10台、色选机2台、茶叶风选机8台、圆筛系列8台/套、打包机1台),期限为2年。

审判员  王甲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闵 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