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1执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明春,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被执行人周文波,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安乡县人,住湖南省安乡县。被执行人向阳,女,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李要武,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明春与被执行人周文波、向阳、李要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文波、向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文波、向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周文波、向阳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文波、向阳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云海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曾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