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34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内红,女,1972年6月21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辛明胜,男,1973年3月29日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辛明涛,女,196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上诉人陈内红、辛明胜因与被上诉人辛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陈内红、辛明胜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永胜
审判员 苏 杭
审判员 董艳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