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15号
申请人:何正威,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吕凯,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张文生,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执行何正威与吕凯、张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对被执行人债权本金285000元、律师费24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案件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11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东
审判员 章文凯
审判员 方 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