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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执1088号

李晨朝与冯汉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晨朝,冯汉清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1088号

申请执行人:李晨朝,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0日,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居民,住固原市彭阳县。

被执行人:冯汉清,男,生于1969年6月13日,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执行人李晨朝与被执行人冯汉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晨朝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1400元、执行费671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冯汉清,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冯汉清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晨朝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冯汉清的财产线索。本院亦将被执行人冯汉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金龙

审 判 员  毛建军助理

审判员  李 广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