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28刑初49号

王荣强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8-31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王荣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8刑初49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荣强,男,1985年6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方山县,住方山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7年3月30日被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转取保候审。我院于2017年9月21日决定逮捕,方山县公安局于2017年10月1日执行逮捕。方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荣强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荣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7日方山县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王荣强的妻子赵明兰提起的离婚诉讼案件后,依法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文书材料,通过方山县邮政局于2017年3月8日邮寄送达给被告人王荣强。因王荣强拒绝签收,方山县邮政局于2017年3月10日将邮件退回。2017年3月30日上午10时许,方山县人民法院法官张某、

书记员常莹两人乘坐该院晋JA5**警车来到方山县圪洞镇东沟村王荣强的洗车店,再次给被告人王荣强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时,王荣强又拒绝签收。张某和常莹两人走进王荣强家中准备留置送达时,被告人王荣强跑回家中拿起菜刀向张某挥来,暴力驱赶。张某在躲避过程中被家中家具绊倒,导致右腿部和右手腕受伤。张某从地上起来后和常莹二人乘机从王荣强家中跑出来,并沿公路朝北跑。被告人王荣强又持刀追出来,边追边喊“不要跑。”。同行司机李海龙见状欲开车去接张某和常莹二人时,被告人王荣强又持刀将李海龙驾驶的晋JA5**警车拦住不让驶离现场。案发后,经方山县人民医院住院诊断,张某的伤情为:右手皮肤裂伤、右小腿皮肤擦伤、外伤性头痛头晕。经方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荣强拒绝签收方山县人民法院寄发的应诉文书,并在方山县人民法院法官张某、

书记员常莹二人乘坐警车依法给其直接送达应诉通知和开庭传票时,被告人王荣强再次拒绝签收,并持刀暴力驱赶张某、常莹二人,致张某一人受轻微伤,并拦截法院警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荣强辩称,被害人送达文书开始说明是法院工作人员,但没有穿制服和出示工作证,事情发生后我才看见警车,而且我追赶法院工作人员和拦住警车是因为我已经报警了,让他们别走,要不然警察来了还以为我报的是假警。我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由于当时的生活压力大,本身很烦躁,一时冲动造成今天的后果。希望法院给我一个改正的机会。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27日方山县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王荣强的妻子赵明兰提起的离婚诉讼案件后,依法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文书材料,通过方山县邮政局于2017年3月8日邮寄送达给被告人王荣强。因王荣强拒绝签收,方山县邮政局于2017年3月10日将邮件退回。2017年3月30日上午10时许,方山县人民法院法官张某、

书记员常莹两人乘坐该院晋JA5**警牌警车来到方山县圪洞镇东沟村王荣强的洗车店,再次给被告人王荣强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王荣强又拒绝签收。张某和常莹两人走进王荣强家中准备留置送达时,被告人王荣强跑回家中拿起菜刀向张某挥来,暴力驱赶。张某在躲避过程中被家中家具绊倒,导致右腿部和右手腕受伤。张某从地上起来后和常莹二人乘机从王荣强家中跑出来,并沿公路朝北跑。被告人王荣强又持刀追出来,边追边喊“不要跑。”。同行司机李海龙见状欲开车去接张某和常莹二人时,被告人王荣强又持刀将李海龙驾驶的晋JA5**警牌警车拦住不让驶离现场。案发后,经方山县人民医院住院诊断,张某的伤情为:右手皮肤裂伤、右小腿皮肤擦伤、外伤性头痛头晕。经方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另查明,被害人张某于2017年9月21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自愿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菜刀一把;2、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张某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复印件,常莹、李海龙身份证明,执行公务车辆照片,派车单,执勤见证,张某病例及伤情照片,菜刀提取笔录,民事起诉状、传票复印件,邮寄送达详单等书证;3、张某、常莹、李海龙、赵明兰、张瑞勤、李谈庆、张海平、秦杨逢的陈述和证言;4被告人王荣强的供述与辩解;5、张某的伤情鉴定意见;6、公安人员出警及提取菜刀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方山法院工作人员为了能够按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审理赵明兰与被告人王荣强离婚诉讼案件,在邮寄送达被告人王荣强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文书未果的情况下,乘坐带有明显警用标志的车辆直接送达被告人王荣强,虽当场说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但被告人王荣强拒绝签收送达文书,后法院工作人员采取留置送达方式。法院工作人员的送达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系依法执行职务。在法院工作人员留置送达期间,被告人王荣强一手推搡一手拿菜刀在法院工作人员面部前挥舞,致法院工作人员在后退过程中绊倒摔伤,经方山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王荣强的行为系威逼法院工作人员,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被告人王荣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荣强持刀威逼正在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荣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

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存档备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秦恩泽

审 判 员  任奋勇

人民陪审员  李娥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