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0002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523号1-5层。法定代表人倪汝华。被执行人王春伦,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龚莉芳,女,1974年8月8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春伦、龚莉芳(2016)浙0782民初788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春伦、龚莉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春伦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毛玫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王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