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7执331号申请人郑东平,汉族,农民,住镇原县。被执行人王斌,汉族,农民,住镇原县。被执行人段丽霞,汉族,农民,住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16)甘1027民初1955号郑东平与王斌、段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确定王斌、段丽霞连带清偿郑东平借款30000元及利息22200元,王斌、段丽霞负担案件受理费109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斌外出务工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不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拘留;查明被执行人段丽霞有商品房1间,本院已查封,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过程及结果告知申请人郑东平,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世源
审判员 王继彬
审判员 杨 新 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包 家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