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潘茂冬,男,198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王宏福,男,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夏琼玉,女,1978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申请执行人潘茂东与被执行人王宏福、夏琼玉追偿权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521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78875元及迟延利息,承担执行费108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发现被执行人王宏福的可供执行财产在他案被查封、冻结,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521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昭 平
审判员 水 从 忠
审判员 徐 同 海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