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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刑初465号

张建杰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珠,张建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刑初465号自诉人李明珠,女,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被告人张建杰,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自诉人李明珠以被告人张建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建杰已履行了本院(2017)豫1526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自诉人李明珠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明珠在本案判决宣告前,自愿撤回对被告人张建杰的控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明珠撤回对被告人张建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肖 艳 茹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欢(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