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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6执168号

祁某某与陶某支付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8-28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祁某某,陶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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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6执168号申请执行人祁某某,女,1963年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住xx县xx镇xx街xx号。被执行人陶某,女,1962年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住xx县xx街道办事处xx路xx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2326民督20号支付令,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陶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由被执行人陶某支付申请人祁某某支付令一案案件款人民币3000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400.00元。案件受理费1933.33元,但被执行人陶某未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陶某除此案外有其他案件也在执行,且执行标的较大,本案经网络查控查询其存款,也未有银行存款体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陶某在位于xx市xx号面积为134.39平方米的一套商品房进行查封。陶某作为被执行人因所涉及的申请执行人较多,执行标的较大。申请人现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终结(2017)黔2326执1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志强

审判员 李 红 光

审判员 王 安 庆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胜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