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3民初1237号

肥西县三河镇富民农药种子经营部与章小信、周著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肥西县三河镇富民农药种子经营部,章小信,周著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3民初1237号

原告:肥西县三河镇富民农药种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北街,注册号340123600088317。

法定代表人:李本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明,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小信,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周著梅,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肥西县三河镇富民农药种子经营部(以下简称“富民农药部”)与被告章小信、周著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民农药部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明、被告章小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著梅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民农药部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87668元,并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自2015年5月起至2015年9月止多次向原告购买农药,共欠款87668元,原告虽多次催款,但被告拒不支付,以至成讼。

被告章小信辩称,被告周著梅系其妻子。被告章小信承认差欠原告欠款87668元属实。被告按照原告提供的农药配方配制药水,导致作物发生药害,造成减产。当时被告要求原告去被告处处理解决,原告没去。现在这个问题没解决,被告不能给付原告货款。被告周著梅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章小信因向原告富民农药部赊购农药,计差欠原告货款87668元未付。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以原告所出售的农药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被告种植的水稻减产,形成损失为由,拒绝给付涉案欠款,终至成讼。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与自认、销货欠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章小信从原告富民农药部处赊购农药,双方构成买卖关系,原告已履行了出卖人义务。被告章小信差欠原告货款87668元未给付属实,有其本人当庭陈述与自认及销货欠单为证。原告诉求被告给付,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诉求被告自起诉之日(2017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日止,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也应支持。被告章小信提出原告富民农药部向其出售的农药存在质量问题,因章小信未能有效举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同时,因章小信未能在本案规定期限内就其所主张的质量纠纷向原告提起反诉请求,庭审过程中,本院就此已向被告章小信作出释明:就被告所主张的质量纠纷,本案不作审理,被告可就此与原告自行协商处理或待完善证据后另行诉讼解决。

被告周著梅与被告章小信为夫妻关系。涉案欠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系因家庭经营所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涉案欠款应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负责清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章小信、周著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肥西县三河镇富民农药种子经营部欠款本金87668元,并自2017年3月22日(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2元,减半收取996元,由被告章小信、周著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久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