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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恢326号

李祥成与张荫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祥成,张荫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恢326号

申请执行人:李祥成,男,1984年9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张荫吉,男,1965年10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李祥成与被执行人张荫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荫吉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祥成59300元,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昊& # xB;

审 判 员 李玉民

代理

审判员 赵   浚   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田   家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