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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2491号

俞进亮与余梦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俞进亮,余梦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民初2491号

原告:俞进亮,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余梦柯,女,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原告俞进亮为与被告余梦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进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梦柯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6年7月31日,被告余梦柯向原告俞进亮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6年9月31日前归还,借期内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余梦柯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俞进亮自认被告余梦柯已归还1500元,尚欠8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余梦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俞进亮借款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余梦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章城伟

人民陪审员  刘权生

人民陪审员  张瑞启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代

书 记员  吕吉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