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1541号
申请执行人:王松江,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曲县。
委托代理人:邹道明,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凯,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朱建明,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叶竹,女,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北京万佳恒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叶竹,经理。王松江与朱建明,叶竹,北京万佳恒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做出的(2016)京0108民初16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松江于2016年11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建明,叶竹,北京万佳恒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欠款等共计60万元。执行工作开展情况1、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朱建明,叶竹,北京万佳恒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叶竹名下有房屋一套,现已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理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亦未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3、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 立
审判员 侯军辉
审判员 孟凯峰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军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