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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505-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与邓端阳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邓端阳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50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长虹街道办事处人民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龙立新,负责人。

被执行人:邓端阳,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住衡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邓端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邓端阳的抵押财产已被本院处置完毕,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海平

审判员  何京平

审判员  周高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申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