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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3民辖终1138号

山东金住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辖终1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兹留柱,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上诉人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柱公司)因与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佳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20405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金柱公司上诉称:该案是否存在侵权尚不能完全下定论,若存在侵权事实,则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在山东聊城,故该案管辖法院应是上诉人住所地。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在上诉答辩期内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优图佳视公司作为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其住所地所在的北京市西城区可以视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其有权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起诉。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东

审 判 员  陈 勇

审 判 员  袁 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逯 遥

书 记 员  于天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