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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944号

东台市立志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与朱卫兵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台市立志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朱卫兵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944号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立志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东台市溱东镇夏龙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夏春宝。

被执行人:朱卫兵,男,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东台市立志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朱卫兵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981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朱卫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东台市立志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给付农机服务报酬17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东台市立志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负担28元,被告朱卫兵负担1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已扣划被执行人朱卫兵人民币5390元,申请人领取案款5233元,执行费157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颖

审判员 巴强华

审判员 冯宝银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江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