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申10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俊杰。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丽霞。再审申请人黄俊杰因与被申请人孙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11民终1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俊杰申请再审称,殷博文系本案经办人之一,其单方表述及说明对黄俊杰无任何约束力,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应当向另一当事人杨华斌核实后再对事实进行认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孙丽霞提供的汇款凭证、款项经办人殷博文的说明,以及殷博文在与周一匡见面的录像资料中,未否认该款项系周一匡借给黄俊杰的性质的实际情况,而殷博文又系黄俊杰姑父,在黄俊杰所提交的证据中,无法证明周一匡系代杨斌华向其归还借款;杨斌华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其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结合上述实际情况,认定孙丽霞与黄俊杰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判决黄俊杰向孙丽霞归还借款102万元本金,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黄俊杰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黄俊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 竞
审判员 李书文
审判员 章晓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覃嘉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