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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4110号

吕金和与李晓方、张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金和,李晓方,张丽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2民初4110号

原告:吕金和,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被告:李晓方,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被告:张丽玲,女,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和县,现住缙云县。

原告吕金和与被告李晓方、张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42000元;并从2017年9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至款清偿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李晓方、张丽玲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21日,被告李晓方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吕金和借款50000元,后于2013年1月21日转写借条,约定月利率为1.5%。经计算,截止至2017年9月21日止的利息为42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晓方、张丽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吕金和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42000元,本息合计92000元;并从2017年9月22日起至款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另行计付50000元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李晓方、张丽玲负担。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饶赛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楼洪利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MERGEFORMAT?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