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终864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艾华,男,出生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艾华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渝0112刑初1156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艾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原审被告人艾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艾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艾华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艾华撤回上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刑初11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小川
审 判 员 陈 娥
代理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尹斯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