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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1716号之二

陈廷真与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蓬灿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廷真,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蓬灿,李蓬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17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廷真,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文明一路三号中信城市时代第1单元16层08号,组织机构代码:77307356-X。

法定代表人:李蓬灿。

被执行人:李蓬灿,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李蓬升,男,1975年5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廷真与被执行人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蓬灿、李蓬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华南国仲深裁D38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199,89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守辉

审 判 员  侯 旭

代理

审判员  黄泽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兴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