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02民初1973号
原告:杜华连,女,1971年1月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巫宏润,男,1963年2月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杜华连与被告巫宏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华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巫宏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2015年9月17日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言明年底归还。现还款已过期限,被告至今一直找借口推延还款,原告多次向其催要,被告推延至今未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巫宏润向原告杜华连借款13000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核实,
本院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杜华连与被告巫宏润系老乡关系。2015年9月17日,被告巫宏润因进工地材料和还房贷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原告于当天将13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于当天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杜华连人民币130000元整。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该借款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杜华连与被告巫宏润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巫宏润经原告多次催要并给予合理宽限期后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巫宏润至今仍未能归还原告借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责任。被告巫宏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巫宏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杜华连借款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巫宏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按照规定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喻红峰
审判员 李 恒
审判员 温文斐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