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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3604号

张家港保税区荣旭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宏茂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荣旭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宏茂纺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3604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荣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新世纪广场608C室。

法定代表人:庄国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阴市宏茂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环南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杨寿宝,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荣旭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宏茂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1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江阴市宏茂纺织有限公司应支付张家港保税区荣旭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956209.35元及利息(以5956209.35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后10日内履行。

二、案件受理费534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493元由江阴市宏茂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江阴市宏茂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荣旭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阴市宏茂纺织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现对外结欠较多债务,其名下位于江阴市华士镇环南路191号房产(所有权证号:××、××、××、××),该房产已向第三人设立抵押登记,且被多个案件轮候查封。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不动产登记、机动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2017年6月2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执行和解协议,双方一致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956209.35元,截止当日被执行人付款1802461.91元,于2017年7月5日前付款500000元,余款自2017年8月起于每月月底前付款150000元直至付清。现被执行人按协议已付款2602461.91元,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荣旭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双方当事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荣旭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11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曹培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季凯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