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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9474号

原告青羊区龙毅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羊区龙毅机械租赁站,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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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9474号

申请人:青羊区龙毅机械租赁站,经营场所:成都市青羊区清波路***号。经营者:张国松,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玫,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显华。申请人青羊区龙毅机械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羊区龙毅机械租赁站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在四川鑫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保证金158万元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的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羊区龙毅机械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四川鑫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保证金158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易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丹

书 记 员 李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