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7执304号申请人李邦池,汉族,农民,住镇原县。被执行人李耀武,汉族,农民,住镇原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公司住址:庆阳市西峰区。本院执行的(2016)甘1027民初7号李邦池与李耀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确定李耀武赔偿李邦池损失275000元(含已支付的68740.9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赔偿李邦池12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已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21400元。被执行人李耀武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对其拘留;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李耀武承认且改正错误,积极联系其父李普锐代为履行了20000元,并承诺分期履行;申请人李邦池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过程及结果告知申请人李邦池,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世源
审判员 王继彬
审判员 杨 新 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包 家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