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4执856号
申请执行人:黄荣赐,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系李润娟配偶。
申请执行人:黄自强,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系李润娟儿子。
申请执行人:黄国强,男,1987年8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系李润娟儿子。
被执行人:张伟,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申请执行人黄荣赐、黄自强、黄国强与被执行人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4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276773.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7年7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等登记信息。3、于2017年7月,依法向江门市国土、房产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或线索。4、于2017年10月20日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信息没有提出异议。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对院的上述执行措施没有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国盛
审 判 员 张卫哲
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