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4465号
原告:周平,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乌江镇平原村二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64********。
被告:周进超,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乌江镇平原村十社,身份证号码不详。
被告:周聪,男,现年63岁,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乌江镇平原村二社,身份证号码不详。
原告周平与被告周进超、周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借款80000元,承担利息4000元,合计8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年底,被告急需用钱,要求原告在平原信用社贷款80000元,并承诺按照银行的贷款利息承担利息,使用期限为一年。后原告向平原信用社贷款100000元,将其中80000元借给被告使用但被告到期没有偿还该笔贷款。2016年9月底开始,被告不按期偿付信用社贷款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于2017年3月9日出具一张借条,但至今未予偿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周进超、周聪于2016年1月18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12月底。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行为尚未构成违约,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退还原告周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索国雄
人民陪审员 王 峰
人民陪审员 任怀德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丁 瑛
书 记 员 施凯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