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2773号
申请执行人:俞力奇,男,1987年2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江苏鲜芝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946264-2,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路6号J6软件创意园9号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郭彩梅,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俞力奇与被执行人江苏鲜芝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机动车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15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俞力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鲜芝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鲜芝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俞力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6868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30元,但被执行人江苏鲜芝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鲜芝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财产查控,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江苏鲜芝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俞力奇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江苏鲜芝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俞力奇申请调查被执行人江苏鲜芝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到位,经向工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江苏鲜芝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认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现实缴出资0元,根据公司章程,各股东在2030年7月30日缴清出资1000万元。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苏鲜芝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俞力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之荣
审判员 成 林
审判员 陶建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戚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