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3028号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伦凯,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本院在执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徐伦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一套,但不具备处置条件,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也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海
审 判 员 王雪梅
代理
审判员 李青松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希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