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刘建成,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执行人:杨崇广,男,汉族,1963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执行刘建成与杨崇广民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崇广有财产暂不能处置。据此,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爱群
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
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孟维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