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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264号

刘建成、杨崇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建成,杨崇广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刘建成,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执行人:杨崇广,男,汉族,1963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执行刘建成与杨崇广民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崇广有财产暂不能处置。据此,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爱群

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

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孟维振 来源:百度“”